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来源: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时间:2024-01-25 15:47:0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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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我县农牧业行政执法公正廉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农牧和科技局反映农业执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受理电话(口头)举报或投诉时,要仔细问明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不愿表明者,从其意愿),以及被举报(投诉)部门或个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并如实详细记录;受理信函举报或投诉时,要弄清原意,有不清楚的可约请举报(投诉)人面谈或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的信函,应注意是否有新的举报内容。举报(投诉)信函要保留原件和信封、邮戳,不得丢失;新闻媒体、网络和其他方式举报的,要收集好举 报材料,并按举报内容分别查报或查处。

  第四条 对各类举报材料,经办人员均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相关领导研究处理。

  第五条 对属于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自接到投诉举报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确定是否受理。

  第六条 对不属受理工作范围的举报或投诉,转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退还举报人。没有明确被举报(投诉)对象,或无具体违法事实的举报材料,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对于上级交办、转办的举报(投诉)事项,应20天内将初查情况告知原交办或转办机构。案件办结后应将正式处理结果告知原交办或转办的机构。

  第八条 执法部门对各类举报(投诉)事项,受理后均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答复单送达投诉、举报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请示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审查期限的要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在处理决定中说明延长期限的理

  第九条 接到投诉举报件,如临近复议或诉讼届满期限的,应当提示投诉举报人复议或诉讼期限,以避免投诉举报人错过复议或诉讼受理时间。

  第十条 对正在发生、情况紧急,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投诉举报事项,执法部门受理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要严格保密,限制知情范围。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因举报违法案件受到打击报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承办人处理完毕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回访,并了解处理后的实际效果,征询当事人、相对人的意见。并及时对举报人或投诉人进行回访,征询其对改进执法工作后的意见。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对举报或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整理,分类归档,按照一案一号的标准进行编号。

  第十四条 非受理单位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投诉举报材料。属非受理工作人员有查阅需要,须经农科局领导批准; 农科局系统外非受理单位人员有查阅需要,须有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五条 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违者按照《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482-512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