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突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3-07-28 16:28:1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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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财教2005710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现将《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5年9月14日

  

  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奖励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

   (二)1973年-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第七条 奖励扶助标准: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三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地方负担的资金,以自治区本级财政为主。

  第九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20%。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将资金直接调入旗县国库单一账户,旗县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试点省份;自治区财政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在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下达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旗县财政部门于8月15日前将奖励扶助资金拨付旗县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9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五条 自治区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持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四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试点期间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