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突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1-12-26 16:41:5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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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服务对象、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并接受监督的事项。

  第三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法。全局公开的政务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做到政策法规依据准确,指导性强。

  (二)全面真实。紧紧围绕工作职责和日常政务,全面如实地公开经常性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重大工作活动等事项。

  (三)及时方便。公开的各项政务工作,在内容和形式上要及时准确,简单明了,力求使职工群众能方便了解所要办理、查询、咨询的相关政务工作的办理制度和程序规定。

  (四)严格遵循保密规定。全局政务公开事项,要严格遵循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突泉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五条 未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属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机关、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及与退役军人利益相关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第八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对外公开事项:本局职能设置、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及其变动情况;局领导分工及调整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外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对内公开事项:局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干部选拔、任免、交流、奖惩等情况;本局接收捐赠款物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涉及本单位职工合法利益,依照有关规定需公开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未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告诫或纪律处分:

  (一)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未按规定承办及发布,影响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第十条 根据本局工作实际及需要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公开;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其他便于公布信息的方式。

  公开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对与服务对象及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到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公开。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内容的确定程序:各股室提出政务公开内容,由局办公室统一汇总审核后报局政务公开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局党组依照本规定对本局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研性检查;随机抽查;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征求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意见;查阅政务公开资料;问卷调查;全面检查。

  第十四条 各股室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局政务公开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及其运行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

  第十六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突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