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来源:突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2-02-21 14:15:0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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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我局信息采集、保密、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的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凡在县内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提供。

  第四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由政府门户网站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

  (二)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上传,重要信息必须经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传。

  第六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盟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盟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以备查阅。部门或单位上传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单位存档备查。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