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汇总、掌握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县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相关股、室、站、办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部门本年度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股、室、站、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务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务信息备案情况;
(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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