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来源:突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2-05-20 15:40:40 点击量:
分享
下载本页 打印

  为加强我局信息公开安全管理,促进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和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必须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要求。

  (二)我局制定的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三)由我局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信息。

  (四)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全区林业工作的工作动态。

  (五)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二、信息审查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二)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4、负责保密审查的人员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开。

  5、不同股室或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6、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及时上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部门确定。

  7、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信息产生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该部门或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三、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