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突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2-06-27 14:45:3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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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荐和规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林业和草原局对其相关政务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主动公开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公开内容包括:

  (一)木材运输证核发及流程;

  (二)森林植物及其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四)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及以外的其他林地审批手续办理流程;

  (五)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审批事项;

  (七)林业和草原局职责;

  (八)行政执法的依据;

  (九)林业和草原局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十)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检疫;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政务门户网站、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属于主公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核。信息公开工作在机构对未经审核的政务公开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最终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加强对主动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相关对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