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宣传之办结时限

来源:突泉信访信访文化 时间:2024-01-03 09:22:3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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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应知应会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学习要点: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按照信访程序处理信访事项的办结时限。对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不服信访处理意见的复查程序及时限。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不服复查意见申请复核的程序及时限。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概括的说: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该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机构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三级终结”程序类似于司法上的“二审终审”。复核意见为信访渠道的最终答复意见。一般流程:镇政府(或县政府某部门)处理--县政府复查--市政府复核。

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拓展阅读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机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决定,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提出简易办理建议。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有关机关、单位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前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上级机关、单位交办的;

    (三)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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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