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政办发〔2023〕119号突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12-09 17:13:1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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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突泉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突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3〕804号)、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财政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县城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兴商字〔202398文件要求,结合突泉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泉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兴安盟商务口岸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审核推荐,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评审,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乡村振兴局批准,以县所在地企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项目。

第三条 突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突泉县工信局牵头,突泉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突泉县人民政府统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开展工作,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绩效管理,开展工作规划、确定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公开公示

第五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入库。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于2023年12月19日底前,将下年度县域商业重点项目录入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施主体如发生重大违法情况的,应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并申请将该主体从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中剔除。

确定项目。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履约能力的评估,注重实施主体的持续运营能力,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实施主体的项目承办资格,向自治区商务厅报备并依法依规处理。

突泉县人民政府制定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九条 定期采取“现场核查+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突泉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全部项目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盟市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验收、复核,具体情况依据盟市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报告应如实反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成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和工作建议等内容。报告中项目资金、实施主体、建设或补贴内容、资产管理情况须一一对应。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专项领导小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兴安盟、自治区主管部门;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内蒙古”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已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慎论证后,由人民政府报盟商务口岸局备案。调整后,到2025年的总体目标不得低于原工作方案设定的总体目标。

第十四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在不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和原有建设目标与成效的情况下,需进行微调的项目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盟商务口岸局备案。

县工信局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确定、建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县专项领导小组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自治区、盟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县政府视情况做相应调整后,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

本制度细则由突泉县工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2023128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