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政办发〔2023〕128号突泉县金融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12-29 14:39:5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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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政办发〔2023〕128号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突泉县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

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决定,现将《突泉县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0日       

突泉县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023年12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2.3 各部门职责

3 监测预警

4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分级响应

5.3 处置执行

5.4 应急结束

5.5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保障和信息交流保障

6.2 技术保障及人员保障

6.3 保密保障

6.4 舆论引导

6.5 经费保障

6.6 法律保障

6.7 保卫与后勤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编制和报备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修订

7.4 预案演练

7.5 预案实施

突泉县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有效应对和处置金融机构突发风险,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突泉县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分行重大风险处置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金融风险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我县宏观金融稳定,造成或可能造成区域性金融风险,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县内各金融机构发生的挤兑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影子银行业务风险、群体性风险、重大舆情风险及其次生风险等危及我县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2)县内金融市场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发生的异常波动风险、网络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及其次生风险等危及我县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3)县内发生的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等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次生风险等危及我县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4)县委、县政府发生的偿债违约、实体企业发生的偿债违约、实体企业担保资金链断裂等非金融领域因素危及我县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5)县外发生的具有全国、全区性影响,危及我县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6)其他危及我县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县委、县政府应在本预案基础上,结合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逐步制定或完善金融系统、县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体系。

(2)统一协调。县委、县政府一领导下,坚持“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金融行业垂直管理、分业监管的特殊性,发挥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协调整合相关部门和机构资源,开展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金融风险应急管理体制。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县委、县政府是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级别和不同行业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置,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支持配合。

(4)快速反应。及时、科学、有效切断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传播链条,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损失,防止对宏观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5)依法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处置,稳妥缜密,追责到位,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对不适宜对外公开的突发事件及情况,坚持内紧外松、保密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县委、县政府是全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政策措施,研究部署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一般性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突泉县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突泉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受突泉县财政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委员会领导,由突泉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长担任总指挥,突泉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政府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金融事业服务中心、信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突泉县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成员单位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响应程序;组织、协调、推动内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县委、县政府和金融机构处置突发事件;确定成员单位和其他单位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责任分工。

突泉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其他行业领域应急处置工作。其中,各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处置职责范围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发生的,以及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业务引发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牵头处置职责范围内非金融领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2.2办事机构与职责

突泉县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立应急处置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由金融事业服务中心承担相关职能,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主任由金融事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成员单位建议,报请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程序;落实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协调相关地区资源配合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督促县内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委、县政府落实相关应急处置措施;按照突泉县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组织召集会议;提出修订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完成突泉县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各部门职责

金融事业服务中心:承担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职责,协助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指导工作,督促做好预案实施工作;在督促金融机构积极自救,推动地方政府处置、金融管理部门落实救助责任的同时,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在授权范围内视情况给予流动性等政策支持,防止单体机构金融风险演变为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

委宣传部:统一负责关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对应工作。

委网信办:负责加强属地网站管理,积极组织开展网上宣传引导工作;及时监看发现网上相关舆情,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网上辟谣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公安局: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政府和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营秩序,防止风险扩散和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财政局:对处置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如需要财政出资救助或调整有关财政政策时,由县财政局提出救助方式、资金来源及有关财政政策调整意见

其他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配合做好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金融风险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县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分析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监测、预警信息,跟踪、研究影响我县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报请突泉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进行预警,同时报告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盟行署。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单位要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将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划分为3个等级,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置;当突发事件等级随事态发展有所上升时,及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1)一般性风险事件(Ⅲ级):指突发事件在单个旗县(市)发生,未影响到其他旗县(市)且未使金融市场出现显著波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能够自行应对的事件。

(2)重大风险事件(Ⅱ级) :指突发事件涉及两个及以上旗县(市),可能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或者突发事件导致金融市场出现了较大幅度波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不能单独应对,需由盟行署负责处置的事件。

(3)特别重大风险事件(Ⅰ级):指突发事件对全区多个盟市产生影响,涉及面广,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或者导致金融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流动性丧失、交易停止等情形,可能需要自治区协调多个盟市、多个部门进行应对的事件。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1)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其负责人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2)发生Ⅲ级及以上级别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县委、县政府要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向盟专项工作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同时抄报盟行署办

发生Ⅱ、Ⅰ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县委、县政府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电话报告,2小时内向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同时抄报盟行署办

(3)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在接到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信息后,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在汇总、分析各有关部门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判断,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提请兴安盟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5.2分级响应

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Ⅲ级、Ⅱ级、Ⅰ级3个等级。不同级别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支持。随着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的进展,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一般性风险事件(Ⅲ级)响应。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启动,县委、县政府制定专项事件应对处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应对,盟级层面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或给予指导支持。

(2)重大风险事件(Ⅱ)级响应。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县委、县政府应对,制定专项事件应对处置方案。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同步启动部门应急预案,承担相关应急处置职责。经评估,突发事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或超出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对能力的,提请盟行署统一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3)特别重大风险事件(Ⅰ级)响应。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应对,指导突泉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制定专项事件应对处置方案。超出应对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应对工作的同时,立即报请盟行署及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5.3处置执行

根据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和职责分工,分别由各金融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县委、县政府政府通过风险提示、指导自救、协调行业及政府资源、请求自治区政策及资金支持等措施及时处置风险,力争将风险事件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1)针对金融机构发生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涉稳风险及其引发的次生风险等危及全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涉事机构采取自救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扩大资金来源,增强涉事机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视情况发布声明,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稳定公众信心。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舆情监测与管控,严防负面舆情持续发酵和炒作;对引发公众聚集的,及时组织警力维护秩序,避免发生次生风险。

(2)针对金融市场发生的异常波动风险及带来的次生风险等危及全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开展风险监测和提示工作,加大稳健政策对经济的支持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3)针对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等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金融风险及带来的次生风险等危及全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处置有关非法行为的牵头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封相关经营场所和资产,停办相关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针对县委、县政府偿债违约事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摸清政府债务部门、机构的债务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把握政府债务链和债务融资的总体结构和规模,针对不同的债务类型分别制定处理办法和偿还计划,做好偿债准备。针对实体企业发生的偿债违约、担保丧失代偿能力等事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对持有优质资产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流动性支持,鼓励多重渠道化解债务危机,避免银行抽贷加剧企业困境;对因违法违规出现的资金链断裂或长期亏损、已经彻底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应当考虑清算退出。

5.4应急结束

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突泉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继续督促涉事机构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不利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1)持续开展风险监测。风险事件基本平息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频次持续监测若干工作日,防止风险发生反弹。如发现仍存在风险隐患,应当继续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并密切关注风险演化情况。

(2)评估与总结。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组织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成员单位、金融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县委、县政府及时查明事件的起因和经过,评估影响和损失,总结经验、反思不足,形成书面评估与总结报告报送盟行署。

(3)激励与约束。对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同时,开展事后责任调查程序,对造成风险或处置失当失职导致风险扩大蔓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5.5恢复重建

县委、县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金融管理、财政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恢复重建计划,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合力推动机构重建,尽快使涉事主体恢复正常经营秩序。上一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及技术指导

重塑金融生态,提振社会信心。县委、县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针对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向社会进行广泛教育、宣传,增强公众信心和防风险意识。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不断完善地区金融管理政策,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业务,营造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和信息交流保障

各部门单位间应当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交流顺畅,并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各自业务条线掌握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当及时通报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并确保相关信息高效、迅速、准确运转。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紧急联络员应当保持手机24 小时通讯畅通。

6.2技术保障及人员保障

各部门单位应当确保本部门单位信息系统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做好重要信息的备份工作;关键性岗位应当至少有1名人员在岗,确保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应当加强处置应急工作专业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补充工作人员;利用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风险处置过程中汲取的经验教训,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和监管水平。

6.3保密保障

各部门单位应当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确保正常运转所需的通信及信息共享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过程应当尽量控制在最小知悉范围内,参与人员及相关步骤应当遵循保密工作原则,避免引发其他不良影响;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演练过程中,应急预案演练文件必须标有“演练”字样,以免信息被误解。

6.4舆论引导

处置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地方政府履行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涉事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舆论引导,统一口径,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发布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传播不当言论、散播谣言的媒体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6.5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经费保障规定执行。

6.6法律保障

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配套法律咨询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统一对外解释口径,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妥善处理相关投诉和相关外部咨询,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维护工作。

6.7保卫与后勤保障

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现金押运保卫与秩序维护工作,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做好物资、水电、膳食、车队、医务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7附则

7.1预案编制和报备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专项服从整体,预案间不得互相矛盾”的原则,开展专项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并在相关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报备。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修订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4预案演练

县委、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金融风险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至少每3年组织1次相关人员广泛参与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不同类型金融风险事件。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组织实施。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