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称,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决定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本通知印发次月起执行。
据悉,此次失业保险金发放调整标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我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10%,即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的90%发放;第13-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的80%发放。农牧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
自治区要求各盟市接到通知后,要及时贯彻落实,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接续等相关工作,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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