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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者:冯海涛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9日 14:4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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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促进教育公平、优化教育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调整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普通高中教育。

1.免除普通高中学生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全区所有正式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对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自治区按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其学杂费收费高于补助标准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差额。免学杂费所需经费,国家规定部分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以及自治区出台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相关政策,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为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55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100元。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原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2.国家助学金。

对全区所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区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治区按在校学生的30%测算,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分旗县(市、区)、分学校进行测算。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校学生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二)中等职业教育。

1.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收学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对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技工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自治区按照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其学费收费高于补助标准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差额。中等职业学校特殊类专业学生,学费标准高于自治区免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免学费所需经费,国家规定部分执行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以及自治区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相关政策,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校学生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为一二年级每生每年550元,三年级每生每年100元。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2.国家奖学金。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3.国家助学金。

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所有农村牧区(含县镇)在校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资助标准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大兴安岭南麓山区(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燕山—太行山区(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农村牧区(不含县城)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其他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国家规定部分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校学生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4.补助寄宿生住宿费。

对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寄宿学生(不包括实行工学交替的学生)补助住宿费,补助标准为高职院校中专部每生每年800元;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500元。中等职业教育寄宿生住宿费补助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基础管理。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学杂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高中阶段各项收费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要做好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工会等部门相关数据对接工作。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和地方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高中阶段学校资金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加强学校财务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高中阶段各项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布政策落实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资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监督资金落实情况。

(五)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地区、各学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中阶段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1〕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教育“两免”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47号)同时废止。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