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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者:突泉县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7日 09: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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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体系

2.1自治区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2.3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2.4盟市级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5现场指挥机构

2.6运营单位

2.7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响应分级

4.3响应措施

4.4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件调查

5.3处置评估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装备物资保障

6.4人员防护保障

6.5通信保障

6.6技术保障

6.7交通运输保障

6.8其他应急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7.2宣教培训

7.3应急演练

7.4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施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开展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确保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运行。

(2)以防为主,注重实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启动迅速、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发生运营突发事件,各相关单位应当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

(4)属地负责,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协调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自治区及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具体运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如下:

按照《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根据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行车中断的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

2.1自治区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自治区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党委网信办,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领导、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等部门单位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4)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国务院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其他自治区级部门单位为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2.2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参加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灾后重建规划工作,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

(2)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挥属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3)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使用。

(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协调城市轨道沿线区域建设工程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城市轨道沿线周边道路、供水、供气和建(构)筑物的抢险处置。组织指导城市排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疏通维护工作,督促指导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站点等低洼部位的排水防涝工作。

(6)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为各类事故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监测与评价;参与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组织污染物品清除和废弃物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7)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承担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负责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及时运送现场人员、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内各单位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8)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护人员、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统计和医院收治工作;组织医疗专家参与医疗救护工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视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9)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援,配合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组织或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

(10)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运营突发事件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开展设施质量调查评估。

(11)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12)内蒙古气象局:负责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现场气象监测,提供事发区域的气象技术支持。

(13)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经授权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14)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事故现场救援,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

2.3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自治区指挥部决定和部署,根据自治区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汇总和报送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协调、指挥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盟市级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组织运营突发事件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完成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盟市级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应对工作,应当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加强地铁沿线及地铁站周边公共区域防洪排涝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2.5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自治区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同时启动应急响应,由自治区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担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6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7专家组

根据需要成立运营突发事件应对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承担重要信息研判、提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技术支撑、辅助自治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参加事件处置的事后评估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3.1.1监测机构

运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1.2监测网络

自治区级、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同级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相关信息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

各级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对业务范围内有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报告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开展风险分析,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日常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报告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分级。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4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2)预警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预警发布。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因设施设备故障和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运营单位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送风险提示;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应当及时报请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部门单位、运营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各自职责,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监测。运营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人员增加监测、巡查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的常识、措施;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做好防范工作;对突发大客流,及时调整运营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乘客疏导,视情况采取限流、错峰、临时关闭车站等措施,必要时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输运,疏导客流。当限流、错峰、临时关闭车站等措施或者受极端天气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先停止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立即报告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其他相关地方或者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防范性措施。

3.2.3预警调整和解除

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有升级或降级可能的,应当根据事件性质,由预警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确定不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遵循“快捷、准确、简明、连续”的原则。

3.3.2报告程序

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乘客。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于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中断行车2小时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或者对人民群众出行造成一定范围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避免引发群众滞留或强烈不满。当初步认定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事发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告。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的,事发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并根据事态进展情况,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3报告内容

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发企业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3)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4)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5)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6)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向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有关基础资料、信息及事件情况等,迅速开展分析、评估,并会同专业救援力量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相关部门单位接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任务执行情况。

4.2响应分级

按照运营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2.1 Ⅰ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后,自治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标准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报请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响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自治区指挥部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者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

4.2.2 Ⅱ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后,自治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达到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标准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指挥,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响应,同时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自治区指挥部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者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

4.2.3 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后,由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应对,由自治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对需要自治区支持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请求,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明确应急处置指挥权限和职责,实现部门间、区域间、条块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跨城市运营突发事件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者由相关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请求。

4.3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4.3.1人员搜救

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当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应当根据运营突发事件性质,严格按照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现场处置人员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事发现场相关规定。

4.3.2现场疏散

根据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4.3.3乘客转运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转运工作。

4.3.4交通疏导

采取车站封闭、线路调整等手段,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3.5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4.3.6抢修抢险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开展火灾救援处置工作。

4.3.7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依法;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分自治区、盟市两级发布。其中,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组织机构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4.3.9运营恢复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当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4.4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方或者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在应急处置结束或者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因素已经基本消除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单位决定降级或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对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组织开展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危机干预。开展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衍生灾害监测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

5.2事件调查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主体为:

一般、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由自治区指挥部指派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5.3处置评估

5.3.1处置评估要求

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对事件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提级开展处置评估。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5.3.2处置评估内容

(1)发生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基本情况。

(2)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析与评价。

(3)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进行评估。

(4)事件责任认定及对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结果等。

(5)总结事件的主要处置经验、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等。

(6)事件有关图文、视频、音频、报表台账数据等资料。

(7)其他有必要阐述的内容。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等应当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6.2经费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资金保障。

6.3装备物资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6.4人员防护保障

运营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依靠科学的指挥调度、先进的防护设备,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安全。

6.5通信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6.6技术保障

鼓励运营单位研究开发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进行防御、调度,为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保障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8其他应急保障

自治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保障措施。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或者及时修订本级、本部门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7.2宣教培训

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应当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运营单位应当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7.3应急演练

有关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应当设置具体场景,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重点磨合和检验各部门单位间的协同联动机制。预案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责任与奖惩

对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