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盟生态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部门用户 时间:2021-12-07 09:34:5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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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盟生态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的通知

  兴环办发〔202199号                    签发人:吕世波

  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

  一、扎实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开展蓝天保卫战强化监督定点帮扶

  主要任务:根据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安排被抽调执法人员参加围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冬季细颗粒物治理和北京冬奥会空气质量保障等重点任务开展的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任务。

  工作措施:被抽调执法人员配合参加生态环境厅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各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任务。

  (二)开展自动监测专项执法检查

  主要任务:按照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人民检察分院 公安局关于印发《兴安盟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环办发〔202197号)要求,组织开展对全盟钢铁、水泥、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

  工作措施:与公安局检察分院三部门在全盟范围内联合集中开展进一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造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全盟钢铁、水泥、污水处理厂等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在线监控设施不联网、不验收、传输数据无效等整治力度。

  (三)开展辐射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主要任务:规范核技术利用单位对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依法查处辐射安全违法行为。

  工作措施:对自治区及盟本级生态环境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严肃查处;督促尚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许可证;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已过期或需重新办理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准备相关材料,办理许可证续期或重新申领手续。

  (四)巩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成果

  主要任务:利用生态环境部卫星遥感数据,认真核实是否存在新产生或者死灰复燃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工作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卫星遥感数据和相关工作要求,组织相关旗县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对新产生或者死灰复燃问题的旗县市要及时进行专项督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危废、固废专项排查整治

  主要任务:按照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检察分院 公安会局联合印发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方案》 (内环办发〔2020181)有关要求查处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工作措施: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局固体废物(含化学品)科室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重点监管清单,全面排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查处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废水处理污泥、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农药销售机构(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实验室(化学实验废弃物、废弃试剂)、汽车拆解和汽车养护维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废收集处置的执法监管力度,配合公安机关查办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案件。

  ()开展破坏草原林地专项整治行动

  主要任务:按照《兴安盟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兴安盟生态环境系统《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核查工矿企业和工业园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草原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和废弃物等,造成草原林地污染等乱排乱放乱埋污染草原林地问题。

  工作措施: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系统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确定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办公室,重点对2010-2020年期间查处涉及林地、草原污染破坏行政处罚条件进行汇总梳理, 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协调局各相关科室开展工作,定期调度工作情况,报送简报,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做好专项整治的统筹安排、协调调度、督促落实等工作。

  二、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七)持续完善制度体系

  主要任务一:建立执法事项目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自治区立法情况,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工作措施:报请批准《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版)》,并向社会公开,今后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主要任务二: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根据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试行)》,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减轻企业负担。

  工作措施:加强正面清单管理,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监管措施相结合,落实正面清单常态化、制度化;建立正面清单落实情况调度机制,及时汇总正面清单企业执法检查数据;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清单动态监管,定期公示。

  主要任务三: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认真落实《兴安盟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以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执法工作,指导旗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现场检查计划。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工作措施:指导旗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兴安盟市场监管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兴安盟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按频次、按时间、按计划开展部门内及跨部门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事项外,原则上所有涉及生态环境监管的计划性检查,有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优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数据库,探索将专家和专业机构分类加入名录库;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切实减少多头、重复检查。定期汇总上报自治区环境监察局。

  主要任务四:建立专案查办制度。制定实施《兴安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专案查办制度》,同步推动各旗县建立实施专案查办制度。

  工作措施: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专案查办制度》,细化启动、查办、办结等专案查办工作流程,加大保障力度。积极发挥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各分局大队的技术、装备、人才队伍优势,并将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专家、法律顾问作为重要的技术、法律支撑力量,组建盟本级和旗县两级专案组。用好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等工作方式,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

  (八)着力优化执法方式

  主要任务:做好《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宣传、解读、培训工作,指导旗县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贯彻落实18项制度机制要求,明确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工作措施:督促调度各旗县市环境执法大队,按时限要求完成18项任务。每半月调度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对优化执法方式工作成效突出的旗县市,给予公开表扬。

  ()不断健全“两法”衔接机制

  主要任务:继续联合公安、人民检察院不断健全“两法”衔接机制,共同推动解决执法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联系及衔接配合,采取联合培训、以案释法等工作方法,加强交流借鉴,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工作措施:推动全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联合制定线索通报、提前介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程序,探索建立两法衔接工作专家库,推动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和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加强“以案释法”和交流借鉴,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

  (十)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

  主要任务:指导旗县市环境执法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程序工作指引》要求,将非现场监管作为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监管手段和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规范工作流程。

  工作措施:建立以自动监控作主要手段的非现场工作程序,探索启动与现场检查的衔接机制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智能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有效利用在线自动监控非现场执法数据等信息用于行政执法。

  (十一)完善区域交叉检查制度

  主要任务:制定《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交叉执法检查制度》,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建立区域交叉执法检查机制,适时组织开展监督帮扶工作,督促指导当地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

  工作措施: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交叉执法检查制度》,主要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明确启动交叉执法检查适用范围、建立执法力量调用制度,规范组织实施程序、明确经费保障措施,适时组织开展监督帮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推进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自主验收执法检查

  主要任务: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自主验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帮扶企业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规范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

  工作措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指南(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自主验收执法检查,督促各地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对建设项目自主验收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指导帮扶建设单位按要求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努力做好企业守法服务

  主要任务:建立健全执法普法制度。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推行说理式执法。

  工作措施:落实执法者的普法义务,探索全程说理式执法,从执法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加强对当事人的“说理”,发放环境普法读本;重点针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帮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普法培训,提升企业环境守法意识,涉及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企业强制收费。强化执法服务意识,定期组织召开专家会,认真研究区域典型行业或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帮助企业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

  (十四)完善举报奖励机制

  主要任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建议盟生态环境局尽快协调财政部门将奖励经费纳入预算,推动有奖举报工作顺利开展。

  工作措施:建立有奖举报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并报盟生态环境局备案;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强化举报奖励工作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并定期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强基础建设,着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主力军

  (十五)扎实推进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

  主要任务: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

  工作措施:待生态环境厅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后,指导旗县市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水平。

  (十六)有序组织执法队伍着装换证

  主要任务: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司法厅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加快推进行政执法证申领和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采购工作的通知》全面完成全盟统一制式服装采购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

  工作措施:制定《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全盟生态环境系统执法证办理工作》文件,完成全盟生态环境执法系统执法证办理工作。落实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制作相关文件要求,申请财政经费,完成全盟生态环境系统执法队伍制式服装采购。

  (十七)着力提升执法装备水平

  主要任务:推动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

  工作措施:了解掌握全盟2020年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执法装备配备情况,加强对现有执法装备的管理并提高移动执法设备的使用频率。

  (十八)强化环境移动执法应用

  主要任务: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工作措施:指导旗县市环境执法大队在执法工作中做到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过程实时记录。

  (十九)创新优化全员大练兵

  主要任务:按照“全年、全员、全过程”的练兵要求,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创新练兵模式,推进大练兵制度化、专题化和实战化。

  工作措施:按照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全面启动我盟大练兵活动,以全区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及《分工方案》为依据,制定全盟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及《分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不断加强环境执法培训

  主要任务:结合重点工作和执法难点对执法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工作措施:依据兴安盟地区工作实际,结合生态环境系统工作需要,创新方式方法,组织开展全盟范围内执法业务培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二十一)继续强化执法稽查检查

  主要任务:认真落实生态环境厅稽查工作要求,结合大练兵活动推动开展全区执法稽查工作,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工作措施:将开展线上稽查作为练兵比武的内容之一,推动运用移动执法系统开展线上稽查,逐步提升执法稽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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