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突泉镇永鑫建材店“3·2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3-24 12:47:4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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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3日7时54分,突泉县突泉镇永鑫建材店在卸货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不幸遇难。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迅速予以关注,并于2023年3月24日组建了“3·2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启动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取证、资料查阅及综合分析,明确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并对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定,同时总结了事故教训。经过两次事故调查组工作会议的研究讨论,分别于5月18日和5月19日形成了《突泉县突泉镇永鑫建材店“3·2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关于突泉县突泉镇永鑫建材店“3·2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请示》(突应急发〔2023〕50号)。5月31日,突泉县人民政府印发《突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突泉县突泉镇永鑫建材店“3·2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的批复》(突证字〔2023〕39号),认可事故调查并同意结案。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发〔2021〕4号)有关规定,于2024年2月27日成立了突泉县突泉镇永鑫建材店“3·2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方法及内容。2024年2月28日,由县安委办组织,评估组前往突泉县突泉镇永鑫建材店开展评估工作,以《突泉县突泉镇永鑫建材店“3·2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为依据,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现场核查的方式,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突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突泉县突泉镇永鑫建材店“3·2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的批复》(突证字〔2023〕39号)和《突泉县突泉镇永鑫建材店“3·2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突泉县突泉镇永鑫建材店经营者杨泳是与突泉县双利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货协议,与个体运输户边亮没有签订运货协议,建材店经营者杨泳与边亮不存在雇佣关系,户边亮也只是通过电话询问相关的运货事宜,并且本起事故是死者边亮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货物装载不规范、超量装载以及货车车厢边缘未设置必要的防脱落措施直接导致的一起事故,死者边亮是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建材商店工人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及时送到医院救治,建材店经营者杨泳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鉴于死者家属也已经与建材店达成协议,不追究建材店责任,本起事故责任明确,事故经过清晰,所以建材店对该起事故不应负法律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本起事故是由于个体运输户边亮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货物装载不规范、超量装载以及货车车厢边缘未设置必要的防脱落措施直接导致的一起事故,边亮应该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主要责任人已经死亡,所以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执法文书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终止事故发生单位经营活动

  个体运输户边亮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22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持证人已死亡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综上,死者边亮作为科尔沁右翼中旗个体运输户的经营者已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已终止经营活动。

  (二)加强个体运输户安全宣教活动

  本起事故是由于个体运输户边亮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货物装载不规范、超量装载以及货车车厢边缘未设置必要的防脱落措施直接导致的一起事故。为举一反三,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我县依托安全生产月,重要时间节点专项行动等契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工作。通过强化货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加强货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等措施的落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使我县安全生产形势得到了有效改善。

  综上,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突泉县突泉镇永鑫建材店“3·2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基本落实了《突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突泉县突泉镇永鑫建材店“3·2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的批复》(突证字〔2023〕39号)和《突泉县突泉镇永鑫建材店“3·23”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