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安机关户政服务事项清单

来源:突泉县公安局 时间:2023-07-31 16:36:3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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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安机关户政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法规依据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及条件 流程描述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相关材料 备注
1 户口申报 出生 婚生婴儿 婚生婴儿父母在同一户口出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2 婚生婴儿父母不在同一户口,随父或随母出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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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3 婚生婴儿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出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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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应随家庭户方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4 婚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出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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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可以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5 婚生婴儿父母均为高校集体户,在校期间所生婴儿出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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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4.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申请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6 婚生婴儿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出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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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出生申报,可随地方居民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7 婚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出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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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4.亲属关系证明              5.父母双方军官证
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申请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可线上咨询.初审,不建议全程网办。
8 国内出生且父母均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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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及翻译件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4.亲属关系证明
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申请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9 婚生婴儿父母双方死亡出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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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父母双方死亡(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可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3.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公证书,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文件;
(二)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文件;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
4.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1.线下办理事项
2.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10 非婚生婴儿 非婚生婴儿落户随母亲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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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非婚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母亲户口簿原件
3.非婚生育说明
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11 非婚生婴儿落户随父亲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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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非婚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随父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亲户口簿原件
3.非婚生育说明
4.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12
国外出生 国外出生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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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所生的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落户
1.出生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2.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本人不能提供的,由盟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4.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5.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6.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7.父母结婚证明原件
8.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线下办理
国外出生两种情况:1.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可随父或母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13 收养 持收养证明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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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申报户口登记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落户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原件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1.收养人依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可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2.无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需线下按程序办理
14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盟市级审批
5.落户
1.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2.拟落户地地址材料
免费 线下办理事项
15 退伍转业 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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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向安置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局审批
4.落户
1.县级以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介绍信
2.身份证原件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原件
4.以合法稳定住所恢复户口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网签合同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以直系亲属投靠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6.安置地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号一致的,如果能在网上查到历史注销户籍信息,可以不出具注销证明)
免费 无家庭落户地址,落安置地单位集体户
16 现役军人被退回.除名.开除军籍恢复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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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人员,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或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局审批
4.落户
1.县级以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介绍信
2.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原件
4.以合法稳定住所恢复户口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网签合同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以直系亲属投靠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6.安置地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号一致的,如果能在网上查到历史注销户籍信息,可以不出具注销证明)
免费 无家庭落户地址,落安置地单位集体户
17 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申报 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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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华侨回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落户,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局审批
4.落户
1.在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
3.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号一致的,如果能在区内人口系统查到注销户籍信息,可以不出具注销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申请投靠落户还应当提交亲属关系相关证明(如果曾同户并能在人口系统中查到历史户籍信息证明亲属关系的,可以不出具)
免费 线下办理事项
18 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户口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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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或台湾居民,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落户,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局审批
4.落户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申请投靠落户还应当提交亲属关系相关证明(如果曾同户并能在人口系统中查到历史户籍信息证明亲属关系的,可以不出具)
免费 存疑需线下办理事项
19


销 
死亡注销 死亡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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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需要注销户口人员,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上述人员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1.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村(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
2.死亡人员户口簿
3.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
4.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五)无法出具以上死亡证明材料的,由申报人作出书面承诺
免费
20
法院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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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需要注销户口人员,由户主.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1.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2.死亡人员户口簿
3.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
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5.村(居)委会申报的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
免费
21 参军服兵役 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6月1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公安部《关于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执行意见的通知》“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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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需要注销户口人员,本人.父母或者户主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1.入伍通知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被录取人员身份证
免费
22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前往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第一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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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批准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免费 交回居民身份证
23 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第一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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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定居国外或加入外国国籍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1.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外国有效护照、翻译件、公证书或政府外事部门出具注销户口文件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免费 交回居民身份证
24 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本人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按照“去伪存真”即注销虚假户口、保留真实户口的原则,到拟注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注销户口
1.本人书面申请
2.两个及以上户口证明材料
免费 线下办理事项
25 户口迁入 市县内移居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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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市县内办理户口迁移人员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1.市县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3.租赁房屋申请落户需提供户主同意落户说明和拟落户口簿原件
免费
26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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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市县内直系亲属投靠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1.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或亲属关系书面承诺书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
免费
27 因婚姻关系变化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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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关系变化申请分户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1.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拟落户地址材料
免费 按照一户一址原则登记户口。特殊情况,如分户后无新的家庭地址,同一地址按序号区分,如5楼3单元1号-1.5楼3单元1号-2。
28 因财产分割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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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因分家进行分户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1.户内成员分户协议书
2.分割财产后独立的房产所有权证
3.居民户口簿原件和拟落户地址材料
免费 按照一户一址原则登记户口。特殊情况,如分户后无新的家庭地址,同一地址按序号区分,如5楼3单元1号-1.5楼3单元1号-2。
29 跨盟市迁入入户(一站式迁移) 合法稳定住所立户(自有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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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城镇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网签合同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免费 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30 合法稳定住所立户(包含租赁房屋.公租房.廉租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要落户房屋在城镇范围内且具有公(廉)租房或商品房属性。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房屋租赁合同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原件和拟落户口簿原件
3.租赁房屋申请落户需提供户主同意落户说明书
免费 1.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2.无具体家庭落户地址,可落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31 技术工人户口迁入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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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作人员,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技术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2.申请人户口簿
3.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32 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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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现役军人家属因随军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审批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3.结婚证                4.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33 就业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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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一大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户口簿
3.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34 创业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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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人员,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工商执照
2.申请人户口簿和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35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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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
2.具有调配权的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3.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准。
36 连续居住期限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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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在城镇范围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人员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2.居住证或居委会.单位等开具的居住证明
3.提供落户户口簿
免费 1.如落家庭户地址需该地址上无在册管理户口。
提供房主同意落户书
2.无具体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经常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3.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37 人才引进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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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
2.大中专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3.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38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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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在城镇范围内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投靠。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投靠人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
2.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或亲属关系承诺书(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准。
39 技术工人户口迁入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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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作,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2.技术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3.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40 就业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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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3.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41 创业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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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人员,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4.落户
1.工商执照
2.申请人户口簿
3.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42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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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4.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
2.具有调配权的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3.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43 人才引进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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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
2.大中专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3.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44 准迁证办理(区外迁入)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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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与城镇范围内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或亲属关系承诺书(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
免费 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可去申请跨省通办
45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自有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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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城镇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免费
46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包含租赁房屋.公租房.廉租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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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要落户房屋在城镇范围内且具有公(廉)租房或商品房属性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房屋租赁合同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3.租赁房屋申请落户需提供户主同意落户说明
免费 1.无具体家庭落户地址,可落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47 技术工人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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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作,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1.技术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2.申请人户口簿及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48 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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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现役军人家属因随军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1.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审批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3.结婚证
免费
49 就业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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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一大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证明或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户口簿及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50 创业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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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人员,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1.工商执照
2.申请人户口簿及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51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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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1.具有调配权的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2.申请人户口簿及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可申请跨省通办
52 连续居住期限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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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在城镇范围内连续条件居住半年以上人员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1.居住证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3.拟落户房屋地址材料
免费
53 人才引进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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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1.大中专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户口簿及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54 大中专毕业学生户口迁入 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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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办理落户
1.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免费 可申请跨省通办
55 省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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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办理落户
1.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免费 可申请跨省通办
56 大中专在读学生户口迁入 省外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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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考取我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的学生。 1.受理
2.审核
3.办理落户
1.录取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免费 1.可申请跨省通办
2.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进行人像比对,存疑需线下办理
57 省内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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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考取我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的学生 1.受理
2.审核
3.办理落户
1.录取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免费 1.可申请跨省通办
2.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进行人像比对,存疑需线下办理
58 户口迁出 准迁证迁出 准迁证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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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持《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1.受理
2.审核
3.出具迁移证
1.《准予迁入证明》
2.居民户口簿
免费
59 大中专生迁出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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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户口在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申请将户口迁出 1.受理
2.审核
3.出具迁移证

1.就业证明材料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
免费
60 大.中专院校录取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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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入学时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往学校所在地人员 1.受理
2.审核
3.出具迁移证
1.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免费
61 大.中专院校转学.退学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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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申请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出 1.受理
2.审核
3.出具迁移证
学校出具的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免费
62 变更更正 非主项变更 户成员关系调整(户主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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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1.原户主户口迁出或注销的
2.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3.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房屋所有权证或户口内成员协商一致声明
2.居民户口簿
3.户主申请或户内成员持户主委托书申请
免费 户主变更
63 添加曾用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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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公民申请将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居民户口簿
2.载有曾用名的原始户口资料复印件
3.本人申请或法定监护人申请
免费
64 婚姻状况变更为已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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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婚姻状况变更.更正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结婚证
2.居民户口簿
3.本人申请
免费
65 婚姻状况由已婚改为离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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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婚姻状况变更.更正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2.居民户口簿
3.本人申请
免费
66 文化程度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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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文化程度变更.更正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证明其文化程度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如毕业证等)
2.居民户口簿
3.本人申请
免费
67 户口登记本市(县)其他住址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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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户口登记本市(县)其他住址变更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
2.居民户口簿
3.本人申请
免费
68 户口登记籍贯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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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户口登记籍贯更正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祖父户口簿及与祖父的亲属关系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本人申请
免费
69 户口登记更正出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七条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说明。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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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户口登记出生地错误,本人申请更正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本人书面申请
2.出生地证明材料
免费
70 服务处所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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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服务处所变更更正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本人工作证或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居民户口簿
3.本人申请
免费
71 主项变更 姓氏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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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1.变更为父亲或母亲的姓氏
2.变更为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3.因由法定抚养人之外的人抚养而变更为抚养人姓氏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需线下办理)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结 1.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或抚养关系证明
4.本人申请
免费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需线下办理,申报材料为:
1.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或抚养关系证明
4.法定监护人申请
5.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协商一致意见书(未成年人已满10周岁,还需本人在一致意见书签字同意)
72 成年人姓名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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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拟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安部规定的关于公民姓氏和通用规范汉字.字体要求的,可申请办理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
3.本人申请
免费 存疑需线下办理
73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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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1.父母协商一致为未成年子女办理姓名变更,未成年人满10周岁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2.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3.父母离异.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情况需线下办理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同户不需要提供)
2.父母共同签署的协商一致意见书(满10周岁的需本人在意见书上签字同意)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5.法定监护人申请
免费 存疑需线下办理
父母离异,父母一方亡故另
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子女姓名变更情况需线下办理其父,办理条件:
1.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可以自主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3.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需父母对共同签署的协商一致意见书
74 变更、更正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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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人员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盟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5.办结
1.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本人申请
免费 1.存疑需线下办理
2.收缴原居民身份证
75 变更、更正民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国公民民族成人登记管理办法》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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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可申请变更民族成分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结
1.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书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申请
免费
76 项目更正 更正出生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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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与干部人事档案登记的出生日期不符的人员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盟市公安局审批
5.办结
1.本人更正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免费 如存疑需线下办理 
77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1.公民出生日期、性别发生变更,需重新变更身份号码;
2.身份证号码出现错误,需更正身份证号码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本人书面申请
2.有关变更、更正证明材料
免费
78 证明开具 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 公安部等十二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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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在银行等单位办理业务时,确实需要提供户籍证明(其他证明无法证明)作为辅助材料的,向户籍所在派出所申请开具证明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 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公办[2016]251号)
79 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无特定法律依据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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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向办理变动业务的派出所申请开具证明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 免费
80 注销户口证明 注销户口证明 无特定法律依据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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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户口被注销,向办理注销户口业务的派出所申请开具证明。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开具证明申请
2.申请人有效证件(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台湾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等)
免费
81 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无特定法律依据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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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曾经在同一户口的人员,通过查阅历史档案能够证明亲属关系,可向户口所在地或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开具证明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开具证明申请
2.申请人有效证件(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台湾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等)
免费
82 户口簿补领 户口簿补领 户口簿换领、补领 无特定法律依据 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1.户口薄丢失.损坏。2.申请人必须为户主或者户主委托的户内成员。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居民身份证
2.户主委托户内成员申请的提供委托书
免费
83 居民身份证申领 居民身份证申领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身份证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公民没有办理过居民身份证人员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居民户口簿 免费
84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居民户口簿或有效证件(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台湾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等) 4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85 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公民居民身份证损坏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居民户口簿
2.损坏的居民身份证
4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03]2322号)
86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公民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证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2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03]2322号)
87 异地身份证办理 异地身份证申领.挂失申报.丢失招领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丢失损坏异地换领.补领 无特定法律依据 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离开户口所在地居住,已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丢失.损坏,需要在异地换领.补领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台湾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到期换领收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收费4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88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无特定法律依据 就近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 1.受理
2.核验
3.办结
本人有效证件(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台湾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等) 免费
89 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 无特定法律依据 就近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群众捡拾到丢失的居民身份证 1.捡拾
2.交回
群众捡拾到丢失的居民身份证 免费
90 居民身份证解除挂失 无特定法律依据 就近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本人申请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免费
91 居民身份证发还 无特定法律依据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本人申请 1.核验
2.发还
免费
92 临时身份证申领 临时身份证申领 临时身份证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居民户口簿
2.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1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93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居住地旗县(市、区)办证大厅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的港澳台居民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1.出入境证件
2.居住地住址(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住宿证明等).就业(工商营业执照.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就读(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
首次不收费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94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发放办法》第九条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址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是,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地旗县(市、区)办证大厅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本人申请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本人申请
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境证件
免费
95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发放办法》第九条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址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是,应当交回原证。
旗县区公安局(分局)或政务服务大厅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本人申请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本人申请
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境证件
免费
96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居住地旗县(市、区)办证大厅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公安机关发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所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