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突政办发〔2018〕231号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2-00025 发文字号:〔2018〕231号
发文机构: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4582103
概述:2018年12月21日 突泉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兴安盟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县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第七条 文职辅警可从事以下县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成文日期:2018-12-21 有效性:1

突政办发〔2018〕231号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12-21 17:18:3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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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政办发〔2018〕231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突泉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1

突泉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兴安盟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县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公安机关统一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县公安机关招用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明确和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突泉县公安局政治处设辅警管理办公室(简称辅管办),作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监督的专门机构,各警种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规范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目标是: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岗位职责清晰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职业保障规范到位、队伍素质形象明显改善、提供公共安全服务能力水平明显提升。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县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县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勤务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七条  文职辅警可从事以下县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安全检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勤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勤务辅警可从事以下县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通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看守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必须在县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县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模式。县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务,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县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优待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县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考核考勤制度、交接班和检查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度、保密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强化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县公安机关要对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十五条  县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投诉受理反馈制度和管理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对于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招聘培训

第十六条  科学合理配备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交巡、治安管理和基层派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配备比例,比率最高不超过1:3,其他岗位一般按照公安专项编制、辅警1:1比例配备。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公安机关所属部门、警种及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应向本单位辅管办提出招聘需求,辅管办根据汇总情况制定招聘计划,经县组织、人社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盟公安局辅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步骤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试或专业技能、体能测试,面试;

(五)体检及政审考察;

(六)公示拟招聘人员;

(七)办理聘用手续及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特定岗位,可适当简化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四)年满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六)身心健康;

(七)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二)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具有吸毒史的;

(四)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县公安机关应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制度。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或部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申请辞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履职尽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县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遵守县公安机关各项规定,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特殊情况需使用假期的,事先向所在单位或部门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假期;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县公安机关要对警务辅助人员假期使用或请假情况做好登记。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期间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警务辅助人员标识和工作证件,持证上岗,违反着装规定的予以警告。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遗失或严重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及时向辅管办报告并申请补领或换发。

第二十九条  县公安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及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领取及使用装备必须做好登记,日常使用过程中注意保管、保养,使用后及时归还。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公安机关重点保密区域和部位。因工作需要接触的警务秘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遵守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按授权规定使用公安机关信息系统。不得利用公安内网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禁止浏览运行工作范围外网页程序。

第三十二条  县公安机关要根据警务辅助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岗位职责,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分管领导及责任民警,切实抓好队伍管理工作。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对分管领导及民警问责。

第三十三条  县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交接班和检查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度、保密制度及其他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强化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要按照党团组织管理要求,对表现突出、积极申请要求加入党团组织的警务辅助人员,纳入本单位党团员培养、考察计划及时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县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装备配备、工资保障等工作,督察部门配合辅管办对违纪违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查处,确保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形象良好。

第三十六条  被借调的警务辅助人员,由借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考核由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与日常考核。试用期考核合格后,从执行正式薪酬当月起参加日常考核。日常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并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奖惩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第七章  层级晋升

第三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层级由低到高为六至一级辅警。六至四级辅警考核合格后自然晋升;三至一级辅警由业绩突出、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竞争按照一定比例晋升。

第四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实现自然晋升的,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服务年限未满1年,为实习辅警,不定级;

(二)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六级辅警;

(三)六级辅警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五级辅警;

(四)五级辅警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四级辅警。

辅警层级实现竞争晋升的,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四级辅警满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三级辅警;

(二)三级辅警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二级辅警;

(三)二级辅警满6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一级辅警。

第四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职务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专业技术等级、年度考核结果及奖惩等情况确定。三级以上辅警控制一定比例。原则上,三级辅警人数不超过辅警人员总数的20%,二级辅警人数不超过辅警人员总数的10%,一级辅警人数不超过辅警人员总数的5%。

第四十二条  对公安事业有突出贡献或重大立功表现的警务辅助人员,可提前晋升层级。因工作失误、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等情形,达不到辞退条件的,推迟晋升层级。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三条  县公安机关要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在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县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不得挤占县公安机关经费预算,并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平均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结构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政策性补贴组成。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工资调整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由县公安机关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等情况予以核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五条  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从事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或者统一参加由盟委政法委组织的全区政法干警因公伤亡责任保险。警务辅助人员退休时限及待遇参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的假期及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未被评为烈士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享受相关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十八条  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县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抚恤金专项经费,对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死亡的辅警或其直系亲属予以适当补助。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警务辅助人员表彰奖励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公发〔2018〕2号),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专项性表彰和年度综合表彰,给与物质奖励及精神奖励,作为考核晋升重要依据。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人民警察职位或公安机关事业单位时应给予政策性倾斜照顾。

第五十条  对违反县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与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改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五)因工作失误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六)受到群众投诉,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

(七)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八)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九)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五十  警务辅助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县公安机关应对其进行警告或层级降级、津贴降档等处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  县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区盟出台后续相关政策不符时,遵照国家、区盟政策执行。

第五十  本办法出台前县公安机关已使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可参加规范聘用考试,对于服务年限较长、受过表彰奖励的人员给予相应加分,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聘用。被聘用人员符合层级晋升条件的按照晋升条件予以晋升。考试不合格的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关系。

第五十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