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新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3-00002 发文字号:突政办发〔2021〕26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4582103
概述: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新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新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研究通过。按照《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标准》执行。并将房屋维修新建相关材料移交给县综合执法局、住建局、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及突泉镇等单位。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标准 附件2。
成文日期:2021-05-07 有效性:2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新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5-07 10:45:2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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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政办发〔202126号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新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突泉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新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5月6日

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新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保障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新建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新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原则上不允许新建,可申请房屋维修。

  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照“一户一审”、“一户一策”的方式,推进房屋维修新建工作。

  坚持居民自愿、依法推进原则。需要维修或新建的房屋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与所有人相符(涉及买卖未办理过户的,买受还需具有房屋买卖协议),依法依规进行房屋维修新建。一是新建房屋结合平房区改造试点政策执行,房屋建筑风格参照平房区改造试点建筑风格。二是维修房屋按屋顶、屋面及门窗等分类,维修不得改变原房屋面积、位置,按照《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标准》执行。无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构筑物(如仓房、车库等)不予办理维修审批手续;三是严格按照“一户一审批、一户一方案”的方式推进房屋维修新建四是房屋维修新建手续办理完毕后才可施工,县综合执法、住建、自然资源、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及突泉镇等单位依法监督、检查房屋施工过程,严格执行城市、工程建设管理及有关土地使用等方面规定。五是房屋维修新建个人(单位)应优先采取维修方式改造房屋,并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执行,未按规划审批进行维修新建或未批先建的,将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房屋维修新建个人(单位)需持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房屋维修新建手续:

    1.房屋维修新建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涉及买卖未办理过户的,买受还需提供房屋买卖协议);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现状图;

6.四邻协议书。

  未按规划审批进行维修新建或未批先建的房屋,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房屋维修新建个人(单位)承担。

  房屋维修新建审批流程

1.房屋维修新建个人(单位)向所在社区(村)提交申请材料(房屋维修新建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现状图及四邻协议书),社区(村)出具证明,并向县自然资源局移交相关申请材料;

2.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住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突泉镇等单位到现场进行房屋核查,给出房屋维修新建指导意见;

3.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建筑批示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房屋维修新建相关材料移交给综合执法局、住建局、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突泉镇等单位,由县综合执法局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及突泉镇等单位共同监督检查房屋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属于违章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无法改正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4.房屋维修新建完成后,县自然资源牵头,联合住建综合执法局、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突泉镇等单位对维修新建房屋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合格证明移交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相关资料存档,办理不动产权证验收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标准

附件2: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新建标准

附件3: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新建审批流程图

附件1

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

维修标准

一、简易维修

简易维修,指不对房屋主体结构、外立面造型及院墙等维修,只进行房屋屋面防水或更换门窗(按照原房屋门窗尺寸)等简易维修,门窗更换可采用换玻璃、包覆窗框、双层窗和换整窗的方法。简易维修的房屋原则上不予接入供水、供热及排污等市政管网。

二、标准维修

1.屋面屋顶维修标准。屋面节能改造与屋面防水同步维修,尽可能保留原屋顶特色元素,可增加保温层,通过设置通风架空层等技术方法进行屋面节能维修,维修后的屋面平均传热系数应满足建筑所在地的节能设计标准。屋顶设计分三种,一是圆山顶房屋,优先突出原有建筑古朴风貌,突出圆山顶和屋檐及墙体的整体特点,圆山顶和屋檐需按照设计标准施工,房屋整体颜色优先采取古朴色调;二是坡屋顶房屋,可按照原房屋屋顶造型对房檐长度和宽度设计施工;三是平顶房屋,按照住户意向可改为坡屋顶或新中式建筑风格。屋面维修禁止使用彩钢瓦,须使用节能绿色环保材料。

2.墙体维修标准。原房屋应加强抗震强度和提高结构整体性,对突出的建筑物加固,如烟囱、窗台等,墙体节能维修与墙体粉刷同步施工,维修后的墙体平均传热系数满足建筑所在地的节能设计标准,墙体饰面粉刷材料优先采用真实漆,色调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3.门窗维修标准。为达到更好的采光通风效果,原房屋门窗可按需扩大或缩小,维修前制定安全合理、经济可行的方案,防止对承重墙造成破坏。维修后其传热系数、气密性等级应满足建筑所在地的节能设计标准。

4.围墙及院门维修标准。围墙可在保留原有特色基础上,结合房屋样式维修,高度一般介于1.5米至1.8米之间,院门样式按照围墙风格合理设计。

附件2

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

新建标准

1.临街房屋新建按照规划要求退让道路及建筑红线,不具备退让道路及建筑红线的房屋,不予批建,新建房屋原有构筑物(如仓房、车库等),应与本次审批一并合理规划,办理审批手续。

2.新建房屋按照所在地段土地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3.新建房屋应满足接入市政基础设施要求,试点区必须接入市政供热、污水管网等,非试点区新建房屋暂不接入市政供热、污水管网等。

4.新建房屋原则不允许进行地下建设。

5.建筑设计风格应参照平房区改造试点建筑风格设计,并向自然资源提供鸟瞰图、建筑效果图(至少两个方向的人视图)。

6.新建房屋屋面、屋顶、墙体、门窗、围墙及院门建设标准参照《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标准》执行。

附件3

突泉县建成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新建审批流程图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