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五个大起底】兴安盟批而未供、闲置土地 大起底消化处置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2-08-31 15:28:3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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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目标,统筹推进“大起底”工作全面展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1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了《兴安盟五个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将《兴安盟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工作方案》解读如下:
  
  一、政策决策背景:
  
  土地既是资源也是资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要系统谋划、科学规划,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不断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积极探索土地资源价值化有效路径,切实把我盟土地资源转化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优势。为促进我盟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集中开展“十四五”期间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工作。
  
  二、事实依据:
  
  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1号)后,盟委行署高度重视,迅速启动,认真研究大起底工作,第一时间对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进行梳理研判、分析汇总、摸清底数,印发了《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五个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22〕39号)。
  
  三、名词解释: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闲置土地: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后,超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四、工作范围及任务:
  
  起底范围为“中国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2009-2019年批而未供土地,2021年底前闲置土地。“十四五”期间自治区下达我盟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2621.31公顷(批而未供土地2327.83公顷、闲置土地293.48公顷),其中2022年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消化处置任务为591.35公顷(批而未供处置任务532.03公顷、闲置土地处置任务59.32公顷)。
  
  五、工作措施:
  
  (一)系统化管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已将全盟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规划用途等情况逐宗上图入库,建立项目清单。根据清单逐宗分析原因,“一地一策”分类制定处置方案。
  
  (二)精准施策。一是对批而未供土地,本着“供应为主、供撤结合”的原则,分3类措施6种情形进行消化。
  
  3类措施:一是加快土地供应,二是完善供地手续,三是核销批文。
  
  6种情形:一是未完成征地拆迁,二是预期用地项目变化或缺少用地意向者,三是规划调整,四是未供即用,五是边角地,六是正在履行供地程序。(详见附表3)
  
  二是对现状闲置土地,本着“以用为先”的原则,分3类原因5种情形进行处置。
  
  3类原因:一是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二是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三是其他原因造成的闲置。
  
  5种情形:一是未及时巡查认定,二是已建设缺少开工证明,三是政府原因闲置,四是企业原因闲置,五是司法查封。
原文:兴署办发〔2022〕39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五个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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