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情况的提示函

来源:突泉县财政局 时间:2022-06-06 09:50:0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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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2月转发了该《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突泉县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于2022年4月起对我一年来政府采购活动执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情况开展了深入调研,现将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示如下

  一是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组织评估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2年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做好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管理办法》附件2)。未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是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认真做好招标文件中“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内容及要求”的选项工作

  三是评审专家应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规定,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四是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属于中小企业的应按照《管理办法》附件1的格式规范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请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按照《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履行好各自职责,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切实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各级预算单位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