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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县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  来源:突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07-29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县城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热力、电力、电讯、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地下工程。

    第四条  县规划局是县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的建设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纸上。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1:500)。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向预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十一条  县城供水、排水、热力、电力、电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移交。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依据接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地下专业管线图,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修改县城管线综合图。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清晰,能够真实反映现状,并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县城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即:产权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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