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13号)要求,现将突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内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执法部门:突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丽坤
受委托执法机构:突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王俊丽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0482-5171530
四、执法事项明细和执法人员名录见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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