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政办发〔2026〕3号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突泉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委、办、局:
现将《突泉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2026年1月26日
突泉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更好发挥专项债券资金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内政办发〔2025〕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发债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纳入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专项债券管理主体责任,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发改部门职责。
(一)牵头组织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调度,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会同县财政部门开展项目审核相关工作。
(二)负责专项债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工作,对申报发债项目的前期资料开展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投向政策、前期手续是否完备。
(三)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库在线监测、调度、督促专项债券项目实施。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各相关部门预申报项目报请战线分管领导同意,经县财政、发改部门联合初审上报县政府通过后,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专项债券资金申报;指导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编制“一案三书”(项目实施方案、财务评价报告书、法律意见书、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二)负责专项债券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
(三)负责债券资金拨付、监督债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负责组织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专项债券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谋划、前期推进、收益评估工作,协同县发改、财政部门开展本行业项目储备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对本行业项目预期收益进行审核把关。
(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设内容,推动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专项债券资金。
(三)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发债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成本和项目资产等的规范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检查。
(四)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足额上缴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对应偿债的专项收入。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履行项目监管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实施方案,使用债券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负责专项债券资金收支等管理,按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四)负责向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运营情况等。
第十条 要素保障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住建等要素保障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负责对项目涉及的前置条件进行审批服务,并出具相应审核意见,合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 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和储备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国家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正面清单”(详见附件2)管理要求,县发改部门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推进项目谋划与储备,建立项目储备库。由项目主管部门将谋划项目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属于政府主导、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第十三条 县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盟最新政策规定,将急需实施的项目及时补充入库,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因素影响无需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实行退库处理。
第四章 专项债券项目论证和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实施单位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以下方面: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
(二)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
(三)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
(四)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
(五)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
(六)项目偿债计划可行性和偿债风险点;
(七)绩效目标合理性;
(八)其他需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
第十五条 县发改、财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明确的项目申报要求,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县发改部门统筹考虑项目投向领域、合规性和建设必要性,县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我县综合财力规模、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等级情况,共同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全面梳理发债项目,合理提出年度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经县政府批准后分别报送上级发改、财政部门。
第五章 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债券资金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实施审批和监管,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及时将债券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上,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依法合规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
第十九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确需调整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要求办理。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专项债券收入、增加发行专项债券安排的项目支出,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纳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按照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应办理产权登记的专项债券形成资产依规及时办理,确保资产正常运行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收取资产收益,足额缴入国库。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使用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专项债券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按照上级已经出台的政策执行。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绩效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绩效负主要责任,项目实施单位负直接责任。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按要求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做好专项债券相关信息随同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发改、财政部门结合自身职责,按照“发改管项目、财政管资金”分工,加强对专项债券的“借、用、管、还”全过程管理。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地方政府债券穿透式系统,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管理监督。县发改部门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对项目建设进度实施监督。专项债券项目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
第二十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存在项目推进不力、债券资金闲置、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的单位,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对存在虚报项目骗取债券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债券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等相关规定执行;上级政策如有变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政府之前发布过的有关专项债券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1: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
一、完全无收益的项目
二、楼堂馆所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
(二)党校(行政学院);
(三)培训中心;
(四)行政会议中心;
(五)干部职工疗养院;
(六)其他各类楼堂馆所。
三、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一)巨型雕塑;
(二)过度化的景观提升和街区亮化工程;
(三)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
(四)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四、房地产等项目
(一)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
(二)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
五、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
一般竞争性产业是指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供需平衡、竞争充分,且不存在足以影响价格的企业或消费者的产业领域。
注:鼓励安排专项债券支持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但仅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不得投向一般竞争性产业领域。
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城市政府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有需求的地区也可用于新增土地储备;允许专项债券支持城市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具体操作要求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附件2: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
一、铁路
二、收费公路
三、干线和东部地区支线机场
四、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
五、货运综合枢纽
六、城市停车场
七、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
八、煤炭储备设施
九、城乡电网
十、新能源
十一、水利
十二、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
十三、卫生健康
十四、养老托育
十五、供排水
十六、供热(含供热计量改造、长距离供热管道)
十七、供气
十八、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十九、城市更新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街区改造、老旧厂区改造
(二)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提升及其他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保障性住房
二十一、新型基础设施
(一)云计算、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
(二)铁路、港口、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
二十二、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集成电路产线及配套基础设施
(二)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相关产业基础设施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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